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08年市区粮食生产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67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8〕16号)精神,确保实现今年粮食生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08年市区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切实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粮食生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分级考核办法,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乡镇、村,将种植任务落实到农户、田块。坚持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步伐,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等工程建设。加大对耕地抛荒情况的明查暗访力度,建立举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努力减少季节性抛荒。着力增加粮食面积,全面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水稻单产,推进粮食生产机制体制创新。市政府将继续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先进工作者、优秀种粮大户等评比活动。
二、加大种粮直接补贴力度。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对早稻种植者按实际种植面积,在省财政给予每亩20元直接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在省财政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三、继续实行早稻谷最低收购价等政策。对种粮在5亩以上的大户,实行订单收购。订单品种为圆粒型早籼谷,订单最低收购保护价格为每50公斤75元(中等质量标准)。当市场粮价高于订单价格时按市场价收购,当市场粮价低于订单价格时按订单价格收购。地产收购的订单早籼谷,每50公斤给予7元的政府价外补贴。为鼓励农户如数完成订单粮食,对完成早稻订单合同的农户,每50公斤给予5元的奖励。继续实行外拓种粮大户优惠政策,对在市外承包经营粮食面积20亩以上,并把粮食运回绍兴市场销售的,经粮食、农业部门确认,享受本地种粮大户同等优惠政策。
四、提高水稻良种补贴标准。对种植列入省补贴范围的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经市农业局、财政局核定后,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良种补贴提高到每亩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