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信息,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和形式公开。其中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
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7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税发〔2008〕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本局网站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用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申请要件符合申请表(见附表一)要求和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除填交申请表之外,还应当出具加盖该组织印章的证明文书。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信息公开办公室区别情况分别答复申请人: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内容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六)项内容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但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理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请要求的,该申请不予受理。对于申请表要件填写不齐全和缺乏个人身份(组织)证明材料的,需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相关内容(材料)并做重新申请。
第九条 对所有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应登记在册。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由经办人登记和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经科组核稿,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按申请公开信息性质,分转有关部门处理。
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三)项情形的书面申请,经登记、审核后,可以直接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上门申请的,可以当场答复申请人。经办人无法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本款上述情形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由经办人登记和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科组核稿,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