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部门领导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局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24号)第十九条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