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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须按照《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规程》规定,于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本部门所提供信息并提交信息公开办公室。
  信息提供部门提交的申请公开信息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应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本局机关财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收取。其费用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交付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确有困难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24号)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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