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24号)第七条规定公开的信息(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本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四)本局内部文件;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信息;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信息,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和形式公开。其中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
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7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税发〔2008〕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本局网站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用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申请要件符合申请表(见附表一)要求和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除填交申请表之外,还应当出具加盖该组织印章的证明文书。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信息公开办公室区别情况分别答复申请人: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内容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六)项内容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但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理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请要求的,该申请不予受理。对于申请表要件填写不齐全和缺乏个人身份(组织)证明材料的,需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相关内容(材料)并做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