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费的函
(皖价医函〔2008〕17号)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制定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请示》(皖海虹〔2007〕03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费的函》(皖价服函〔2007〕5号)试行情况,为降低医药购销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药品网上交易服务费按照不超过网上实际交易额2.8‰收取。今后,随着网上交易量增大,将逐步降低网上交易服务费。
请你公司收到此文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