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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萤石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工作责任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摸清整合区域内的资源情况、开发现状和矿权设置情况,组织审查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停止爆炸物品的供应;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制定优惠激励政策,促进资源整合

  1、县区政府制订出优惠政策,按照《矿产资源整合形式》,对于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注重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2、本着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对整合矿区周边零星资源的利用,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

  3、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

  (五)切实加强管理

  加强治理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要及时拆除其他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巷,并加强跟踪巡查,严防死灰复燃。严格安全监管,杜绝环境污染。加大对矿产开发区域环境质量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不符合区域环境容量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严格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审批。从而达到整顿、规范和提高的目的。要致力于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集合发展要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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