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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8〕76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2〕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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