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成立卫生防病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完善学校结核病防治各种工作制度,职责、预案、奖惩措施及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校医务室,配备专(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健全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健全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晨检制度,做到结核病等传染病早发现、早控制。
学校医务室和校医要在学校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承担本院校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师生肺结核病人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和疫情监测;对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和预防性服药者进行治疗管理;对应追踪的大疫情报告病人或可疑者进行追踪;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有结核病流行的人群,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结核病筛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学校结核病监测信息,预测结核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痰细菌学检查,以及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并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服务;配合教育部门对学校防疫人员进行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二、加强传染病监测报告,快速有效处置疫情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学校老师、班主任、辅导员、疫情信息员和校医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如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各级各类学校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并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单位,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时要立即进驻学校,指导学校开展晨检、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立即开展学校对疑似结核病病人所在宿舍和班级的学生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确诊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治疗,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反应者要及时采用预防服药措施。筛查结果和善后处理措施要及时通知学校。对于发生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区域内未发病的教师和学生,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积极动员其进行预防接种,也可在政府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