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各级管理机构。 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必须健全各级业务管理机构,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我市地质灾害多和防治任务重的实际,各县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强化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同时,要继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及时上传下达防治工作信息,确保汛期政令畅通。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灾基本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和监测机构人员,要加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和岗位基本技能的培训;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要加强监测基本方法、临灾征兆识别等方面的培训;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干部群众,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落实监测专项经费,强化监测预报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之中,落实有关预算,同时,按照市政府〔2007〕43号文件精神,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监测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补助标准,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补助专项经费,用于隐患点监测人员日常监测工作,从而有效夯实基层监测人员监测预报责任。
(五)加强巡查检查,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编制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必须在汛前印发实施;在汛期来临之前,对本辖区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及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和抢险救灾队伍建设,提高队伍应急抢险救灾能力,一旦发生灾情,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和有效开展,全力确保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建设项目科学选址,严格监督管理机制。 对于新建矿山和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建设的要做好项目施工期间的防治措施,不宜建设的坚决不许审批;对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新农村建设项目,要尽量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带,建设期间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做到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同时”,最大限度的避免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国土、计划和城建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