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通知
(皖经资源〔2008〕108号)
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能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编办《关于同意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更名和变更经费形式的批复》(皖编办〔2007〕252号),现委托你中心依法承担安徽省节能监察相关工作。负责对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监察,负责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违法行为向我委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