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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工伤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提出书面认定意见,于30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申报方式按商政劳社函(2004)013号规定办理。

  (五)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配套机构资格审定。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负责其考核管理工作。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即小额待遇支付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大额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具体数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核定。

  对待遇支付额1000元以下不够伤残等级的工伤(简称小工伤,含农民工工伤)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即: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立即深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及时申报认定工伤和支付待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报立即审批。

  对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区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区,所征收基金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任务的县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调剂,由县区自行解决。

  (七)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稽核和工伤医疗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全面落实工伤职工参保实名制,建立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台账,积极完成市上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

  五、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市级统筹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要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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