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广东旅辉粤菜培训中心终止办学的复函
(粤劳社培就〔2008〕2号)
广东旅辉粤菜培训中心:
你中心报送关于终止办学的函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56条、第
58条、第
60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33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旅辉粤菜培训中心从2008年2月29日起终止办学。请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妥善做好遗留问题。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广东旅辉粤菜培训中心印章于2008年2月29日前送交我厅培训就业处封存销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