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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100%。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流动饮食摊点、夜市排档、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基本规范。抓好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

  三、整治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二)进一步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加大对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力度,覆盖农贸市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企业,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全面推进食品企业和小作坊建立原料进货、产品销售台账和回收食品登记销售制度,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提高屠宰加工质量,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猪肉产品质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QS标志、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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