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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公安、工商、质检等)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了需符合以上合理布局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有不少于2万元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且不少于1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其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检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四)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或暴力抗法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现已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主体、企业类型、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届满未续延申请而被注销的,应重新申请办证。
  第十一条 以上合理布局规定仅限于新申请办证对象。本规定颁布之前已取得且未超过五年有效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期满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区域的实际,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年度评价等方式逐步调整现有卷烟零售点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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