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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五)管服结合、帮小抚优的原则。通过加强专卖管理力度,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对屡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户依法予以处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小户,要在今后的经营中给予帮助,使其逐步达到要求。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应当专营或者主营副食品兼营卷烟,其合理布局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原则上按每1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村组零售点按自然村设置,每6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每个村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
  (五)各类集中性批发市场的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个以内,并保持合理的间距,不得集中经营;
  (六)大型商业和文化、消费场所以及旅游风景区、交通枢纽站内,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10米。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四)营业面积在1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五)交通、通讯不便边远地区的零售点;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有农药、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对人体有毒害、易燃易爆等场所,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森林保护区所在地以及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及其周边半径50米范围内;
  (三)自动售货柜机及流动摊点、车、棚;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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