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继续较大幅度提高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8年1月1日,按月人均增加100元,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省财政再增加安排1亿元资金,主要对收支平衡缺口大的县(市、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适当补助。
9.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失业保险参保260万人,基金征缴4.9亿元。
10.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职工达到26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50万人,基金征缴总额2.2亿元。
11.省财政新增安排2亿元,资助农垦企业务农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农垦企业基本运转及2004年以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12.扩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争取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达到6万人。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13.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将城市低保对象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10元。
14.扩大农村低保人数,提高补助标准。将全省农村低保保障人数由100万人扩大到150万人,同时,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5元。
15.增加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人数,将集中供养率提高到80%以上。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两级按规定负担比例落实。
16.省财政安排1亿元对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维修改造进行补助。
17.增加农村离任老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助10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到2000万元。
18.完善城乡临时救助制度,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救助能力。
19.省财政增加安排2500万元,继续提高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水平。
20.继续根据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并经确认的扶助对象,每年发给600元奖励扶助金。
21.加快建设省级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新建一批儿童福利院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22.增加救灾救济专项资金25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4000万元。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体系。
23.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职工达到410万人,其中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90万人,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35万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20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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