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全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不同时段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第一时段(2008年4月底前):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2008年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排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第二时段(2008年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矿山、水库、学校、旅游、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夏季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第三时段(2008年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恶劣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由安全生产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情况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市安委办。
市政府将组织由市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五、排查治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同时,要组织专项督查组,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开展阶段性督促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等,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