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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精神,全面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要求,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排查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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