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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二、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要求,加强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地处偏远、尚未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交通,解决一些地方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学员档案。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地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对擅离教学岗位、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无证上岗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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