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排查力度,制定完善防灾预案,健全群测群防防灾体系。
各县市务必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村组干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巡查工作,尤其是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建于沟口、沟边、泥石流堆积扇、靠山、靠崖地段和古滑坡等处的中小学校进行彻底排查,对人员集聚的机关、村庄、旅游景区,人类工程活动频繁的矿山、重点工程施工场所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巡查,并结合县市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成果,制定完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确保将“一表双卡”(“预案表”、“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工作制度措施落实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组、农户、学校、矿山和工程建设单位,并做好备案工作。
(三)加强监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提升防灾减灾水平。
逐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不断完善监测手段、监测方法、预警预报方式,优化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防灾减灾效果。国土资源、气象、救灾、防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总结成功经验,认真开展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努力提高预报预警的精确度,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竭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单位要千方百计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将相关信息传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镇、村、组、农户、学校、厂矿、重点工程施工单位等,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
(四)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减少因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包括水电建设、交通、城建、采矿业主等)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防止和减少因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项目。对违反规定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规划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各县市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水利、房屋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已有建筑物进行彻底清理,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违规建设的建筑物,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消除灾害隐患。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严禁挤占、缩窄行洪通道。
(五)认真组织实施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现防灾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