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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二)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完善环保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完善违反环保规定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二十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四)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
  (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布置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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