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制订、完善、落实支持节能减排政策的措施。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做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落实《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研究制定我市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税务部门要及时办理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减免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制定鼓励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推广和节能服务机构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十八)严格环保区域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环保区域限批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市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单位GDP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市级统一监管。加强能源统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和减排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性条件,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省规定,制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布制度。凡属核准、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一)加强节能环保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监管监察体制,充实节能管理和环境监管队伍,在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快组建市节能监察中心和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机构和能力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环保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