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电石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四)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市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
五、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
(十六)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整合现有资金,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在现有专项资金中尽量向节能减排资金倾斜。县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支持资金。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设计、检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等服务,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