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阳生态和龙升工业园区财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宛政[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南阳市中支:
为加强南阳生态工业园区和龙升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财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宛政[2004]63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入划分问题
(一)税收及附加
园区新上项目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地方部分,下同),原则上实行市区分享,具体划分办法如下:
1、电力、邮政通信、银行保险、烟草、盐业等特殊行业的税收及附加仍属市级收入,市级工业固定税源户整体搬迁到园区仍属市级固定税源户;区级工业固定税源户整体搬迁到园区或在园区内全额投资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经营后),其税收及附加仍属区级收入,耕地占用税暂归区级。
2、园区内契税属市级收入;耕地占用税暂归区级。
3、建筑业、第三产业税收及附加,以及市级工业固定税源户异地扩能改建投资到园区的项目(不含整体搬迁,下同)、区工业固定税源户参与投资的项目、市区共享税源户搬迁到园区或在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市(区)从市外引入园区项目的税收及附加,市区“五五”分享。
4、县(市)从市外引进的工业项目、县(市)企业全额投资或搬迁到园区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正式投产经营后,其税收及附加市、所在区、所属县(市)按4:3:3分享。
5、今后市委、市政府对园区新上项目税收及附加划分另有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二)非税收入
1、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排污费、人防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原归市级征收的收入仍属市级。
2、土地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除上述之外的其它非税收入,按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扣除应安排的专项支出后,返还区级。
二、关于收入征管问题
(一)税收征管
1、国税部门:仍按属地原则进行征管。
2、地税部门:涉外纳税户的地税收入均由市地税涉外局征管;市级固定税源户、市级工业固定税源户异地扩能改建投资到园区的非独立核算项目、涉及县(市)收入的税源户,其地税收入由市地税直属局负责征收;区固定税源户和市区共享税源户地税收入由区地税部门属地征管。
3、财政部门:契税均由市契税管理所负责征管;耕地占用税暂由区财政部门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