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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十一)加强交通沿线、水库岸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公路(含康庄工程)、铁路沿线及水库岸坡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稳定性和危害程度,为实施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提供依据。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及时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尽早落实资金,开展勘查,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十二)加强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市山区中小学相当部分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繁重。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意识。受滑坡、崩塌、小流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山区中小学,要在当地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实施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开展预案演练,临灾预警、避险转移、临时安置等防御措施要落实到每个班级,切实提高师生的自我救助能力。

  (十三)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要在主汛期来临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预警方法、避险转移路线、临时安置地点等防御措施。主汛期,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要在当地国土部门指导下,组织人员,加强巡查,遇到可能危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划出危险区,树立警示牌,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应急抢险队伍,保证游客生命财产及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国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交通、水利、建设(规划)、铁路、旅游、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制,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加强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对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和政绩评价。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国土部门年终要认真总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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