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七)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补充台风、冰雪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防御应急内容,注重避灾地点安全性的评价,确保预案启动实施的有效性。要加强应急工作的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反应灵敏的应急反应机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八)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新建矿山、移民迁建、旅游开发的,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房的,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防范措施,探索农村宅基地建设中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管理的多种形式。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九)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查清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稳定性与危害程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集中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建设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大农村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下山脱贫,优先安排资金、土地,进行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

  (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结合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年度计划。对规模较小、危害较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排险,消除隐患;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勘查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对经勘查比选后认定,防治必要性迫切,但治理技术难度大、经济上不合理、自然条件不适宜人居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实施搬迁避让。各地要加强防治资金的筹措、整合和管理,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合法使用土地资源,力争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土地资源安全双保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