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新一轮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修编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发改部门的联系,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列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专项规划。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会同建设(规划)、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调查结果,争取在年内完成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评审、发布与备案工作。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特点,加强与同级相关规划的衔接。
(四)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气象局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并着力提高预报的准确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开展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及影响程度及时作出预报,并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无线电通讯等手段确保预报(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及传输,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充分运用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成果,进一步强化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山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预报(警)工作。
(五)加强汛期险情巡查,坚持汛期值班制度。近期,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组织国土、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交通线路、水利设施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其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防范意见,落实可靠的防灾减灾措施。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特别要针对撤乡并村及村级组织换届后基层干部调整变动多的情况,及时调整明确责任人、监测员,并加强培训,确保基层防灾工作有人管,应急抢险措施能落实。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险情灾情信息畅通,及时上报;一旦出现险情,确保在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
(六)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使之覆盖到有灾害点的每一个行政村。对规模大、危害严重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实施群专结合的重点监测,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确定监测责任人及日常监测措施,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