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清理工作分工
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清理,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政府和其作为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8年5月12日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2日至5月20日)本方案第五部分规定的各清理主体应当根据市政府要求进行动员,及时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8月30日)
1.初步审查阶段(5月21日至7月21日)。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2.提请审定阶段(7月22日至8月14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其中,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当提交本级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8月15日至8月30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政府或本单位网站、本级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其中,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总结报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报市政府,市政府的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检查组定期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