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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进程,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自规范性文件生效之日起满5年的;(五)规范性文件内容属布置阶段性工作且工作已经结束的;(六)其他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应当予以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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