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继续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四项指标比去年同期均有所下降。但道路交通、工矿商贸、消防火灾等一些行业(领域)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4月底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检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防影响北京奥运会和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良好氛围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环境。
二、督查检查时间和形式
督查检查行动自4月29日开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检查与专项督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按照《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92号)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市安委会组织的督查要不少于2/3的县(市)区,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的督查要不少于2/3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