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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督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督查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县(自治县)及北部新区贯彻全市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

  二、督查内容

  (一)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全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各项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的落实情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及住房档案建立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录入信息系统情况。

  (二)2008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需分别说明租赁补贴计划和实物配租计划)及一季度完成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及一季度完成情况。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落实情况。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情况、财政预算安排、实际落实到位情况(需分别说明租赁补贴资金和廉租房建设资金情况)。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比例情况(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设计标准是否满足户型设计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要求)。

  (三)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情况。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面积供应总量70%的情况,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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