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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收集、贮存工业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运输工业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三十四条 市处置中心在接受工业危险废物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报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备案;

  (二)在接受过程中,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及标签、标识应进行重新包装、粘贴;

  (三)按规定要求做好接受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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