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将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和Ⅱ类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