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阶段: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普查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县(市)区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要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市)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区(市)县为单元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包括:
--建立银川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银川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银川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银川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银川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银川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调查、登录,由市和县(市)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审定、管理。
各县(市)区文物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