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各类废物。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以及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其他专门机构处置。
第四条 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