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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创新。[HTF]各地在制定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布局结构等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我盟使用蒙语群体众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有利于民族教育全面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要积极推广蒙古语标准音,传承民族优秀文化,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国际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加快民族教育发展。各地要坚持小学二年级开始开设汉语文,有条件的小学也可开设一门外语,初中一年级开始正式开设一门外语,办好高中阶段“三语”实验班,使我盟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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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真做好民族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HTF]各地要在认真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突出民族教育“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民族教育旗、市“两基”巩固提高水平。强化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民族教育的认识,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实现民族教育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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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主一公”的办学形式。 各地要按照规模、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调整优化民族学校布局结构,整合民族教育资源,加快民族教育发展。要努力改善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办学条件,2008年,盟内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全部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标准。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儿童政府资助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助学金制度;高中阶段学生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蒙语授课初中毕业生考入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制度。切实落实我盟高中阶段教育补助政策,努力提高民族学校高中入学率。逐步完善贫困大学生就学保障机制,为考入专科以上学校的贫困家庭蒙语授课学生优先提供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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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断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内政发〔2003〕130号)中“按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认真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民族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2008-2009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教师分学科培训和蒙语授课高中骨干教师培训;2009-2010年,完成蒙语授课高中教师分学科培训和幼儿教师培训。同时,加强和规范新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到2010年,力争民族学校教师全部参加一轮培训。加强民族教育研究工作。盟、旗两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支持民族学校教师参加教改实验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民族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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