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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盟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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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政策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各地要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要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尊重各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使各族师生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要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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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积极发展民办民族教育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民族学校,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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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表彰奖励民族教育战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品学兼优学生。 全盟每三年表彰一次民族教育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从2008年开始,全盟每年评选出100名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各地要建立规范的民族教育战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品学兼优学生表彰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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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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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定期研究民族教育工作和领导干部联系民族学校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工作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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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年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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