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学校薄弱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教师队伍竞争激励机制。
(六)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 加大对民族学校校长的培养力度,民族学校校长和后备干部除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外,要积极参加全盟统一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民族学校校长赴教育工作先进地区、国家考察学习,或到先进地区学校挂职锻炼和离职培训。到2010年,民族学校校长都要参加至少一轮培训或一次考察学习。
(七)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 借助“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工程”的实施,兴建我盟蒙语教学资源平台,提高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开发和运用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教育资源,实现我盟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到2010年,各地民族学校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都要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先进学校水平,并达到国家统一标准,民族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得到全面普及。
(八)重视民族教育的教研教改工作,着力提高蒙语授课的教学质 努力推进和扩展课程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和学科渗透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今后每年对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进行专项检查,开展评价反馈、观摩交流等活动。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部门也要加大对民族学校教学指导和质量检测工作的力度。
(九)巩固民族学校布局调整成果,让更多的牧民子女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突出抓好民族幼儿园建设,为蒙古族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母语环境。各地要采取补贴保育费、管理费等措施,鼓励蒙古族儿童学习使用母语,保障蒙语授课儿童接受正规幼儿教育。2008年,正蓝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右旗要进一步扩大办园规模,基本满足本地蒙语授课儿童入园需求。进一步巩固苏木学校布局调整成果,全面提高民族寄宿制学校后勤管理和生活条件。到2010年,民族职业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布局进一步合理,质量进一步提高,使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蒙语授课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落实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大力发展蒙语授课教育。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制定鼓励学习母语的政策措施,在办学方式、课程安排等方面不得削弱蒙语授课。要巩固和完善从幼儿园、学前班、小学、初中到高中相互衔接的、系统的蒙语授课课程体系,保证民族学生接受母语授课的条件。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保证蒙汉兼通的大中专毕业生占一定比例,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招收蒙汉兼通人员。要加强蒙汉语并用并行工作,有关部门向民族学校印发的文件要用蒙文印发,民族学校师生参加各类活动的材料也要用蒙文印发。要发挥我盟蒙语标准音优势,加强与兄弟盟市和国内其他使用蒙古语言地区的交流,积极推广蒙古语标准音。以蒙古族学生为主的汉语授课班级,创造加授蒙古语言文字的条件。积极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