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节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参合农民在所在地的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凭合作医疗证在当地定点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销。
(二)住院医药费补偿。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按比例分级报销,一年内每人住院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三)设立住院医药费补偿起付线。设定起付线的原则是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低,为50~7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定点乡镇卫生院试行住院“零起付线”报销;定点二级医院次高,为250元;定点三级医院较高,为5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最高,为700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进行适度调整。
(四)住院医药费补偿的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70~75%。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60~65%。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30~35%。
4、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15~20%。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的测算结果,进行适度调整。
七、运行管理
(一)医疗服务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严格药品“三统一”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加强药品购销监管,保证农民放心吃药,药不加价。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违反相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视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报销程序。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到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销;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医疗费用结算凭据直接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