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机构。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具体事务。
三、筹资管理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银川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辖区内农场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均可在户籍登记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与县级财政补助共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县级补助16元(市辖区由市财政补助10元);对川区的移民吊庄乡镇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6元、县级补助4元。农民的缴费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移民吊庄乡镇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5元,由市财政补助5元)。
(三)筹资方式。各县(市)区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本辖区政府负责收缴,农垦系统参合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所在农场负责组织收缴。
(四)筹资时间。各县(市)区及农垦系统每年9-10月收缴下年度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11月28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于下年1月30日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鉴于2008年筹资方案有重大变化,2008年3月29日前再向2008年度参合农民补收个人筹资每人10元,2008年9-10月收缴2009年度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五)特殊人群筹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可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免收其个人应缴资金。免缴的资金由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残联代缴。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一)管理机构。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各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帐物,使用资金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