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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8日)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8年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8年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08年,银川市市辖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被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范围,参合农民的筹资水平也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为认真做好与国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对接工作,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公平可及、安全有效、优质便捷的合作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问题,使我市农民平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西部地区中上水平。

  (二)原则

  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以县为主、广覆盖、多投入、保底封顶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一)分级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自治区、银川市和县(市)区分级管理。银川市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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