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城管、农牧和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在我市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一些露天农贸市场,延长现有早市开市时间,鼓励农民和商贩直接将本地蔬菜从温棚直接运往市场销售,减少中间环节,直接降低菜价。让中低收入者也有消费蔬菜的场所。
(四)进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供应应急预案》,要认真抓好生猪、牛、羊和其它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积极联系货源,加大生猪、牛、羊肉的采购力度,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须品的产、供、销和库存量做到心中有数,千方百计解决市场供应中的困难,确保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的监管工作,严防私屠乱宰,严禁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确保肉类供应质量。做好销售企业的销售监管工作,及时向政府汇报供应状况。
(五)继续稳定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从严控制出台各类政府提价项目的政策规定,合理把握政府调价的时机和力度,防止轮番涨价。未经区、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政府定价项目。对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众生产生活的调价项目,要事先制定补偿方案,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调价而降低。进一步清理针对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乱收费,完善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自治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粮、油、肉、禽、蛋、饲料、液化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管工作,按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当价格显著上涨情况消失后,及时解除临时干预措施;对未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要引导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定价,把握好调价行为,为共创和谐社会做贡献。
(七)各级政府的发改(物价)、工商、财政、商务、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市场价监管力度,认真细致的开展监督检查和巡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落实中央和地方对农业和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部分行业协会、企业和经营者串通涨价、合谋涨价的不法行为;部分企业哄抬价格、造谣惑众、散步涨价信息、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并积极采取召开经营者座谈会、提醒会、告诫会等措施,宣传、引导、教育经营者自觉遵守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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