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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信安湖管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湖区景点、旅游开发项目的招商推介活动,促进湖区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信安湖沿江灯光亮化项目,由市建设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信安湖水体的水功能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目标水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进行保护。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信安湖水质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增加监测断面,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信安湖管理机构应做好垃圾漂浮物的打捞,保持水面清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湖区资源或土地;

  (二)向湖区、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三)非法采砂、取土、爆破等;

  (四)破坏文物,损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助航、栏杆、照明、亮化等公共设施;

  (五)毁坏古树名木,损坏绿化带树木、花草;

  (六)擅自在堤防上通行车辆;

  (七)擅自设立经营摊点;

  (八)擅自捕捞鱼类和网箱养鱼;

  (九)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

  (十)向湖区超标排放污水,弃置污染湖面、水质的垃圾及动物尸体等污染物体;

  (十一)在衢江沈家大桥以上至塔底枢纽工程大坝上游300m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捕捞等水上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危害湖区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湖区利用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水路运输有关法规实施许可、监督和管理。从事非水路运输经营的,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都不得在湖区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湖区从事经营和非经营性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动力环保,外形美观;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残油、废油和垃圾一律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水都必须收集上岸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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