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信安湖的维护管理、水面保洁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湖区资源有偿出让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安排湖区建设开发及公益设施维护管理支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安湖的义务。对保护信安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水利、发改、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防洪、环保、渔业、旅游、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
第九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湖区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十条 在湖区除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必要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他非公共设施类建筑物、构筑物;湖区外毗邻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合理适度开发利用湖区水面和景点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服从防洪、渔业、通航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积极发展旅游景点,适度开发水上休闲项目。
信安湖的开发建设项目由信安湖管委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实行市场化配置,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有偿出让,其开发建设方案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方案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