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突出技能培训,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技工院校要重视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不断增加投入,完善实习教学条件,保证基本操作技能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要选择条件好、生产设备先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下工夫,增强学生就业能力。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符合要求、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可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技工院校发展

  (一)纳入职业教育规划,落实院校待遇。

  1.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技工院校招生纳入职业院校统一招生计划,在录取批次上与其他职业院校相同。从2008年秋季开始,省劳动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共同编制技工院校招生代码,统一组织招生工作。

  2.除全省统一时间组织招生外,经有关部门批准,技工院校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随时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

  3.毕业生实行推荐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就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与其他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样实行派遣证制度,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

  4.技工院校在招生、收费、税收、建房、征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的实习工厂(场、店)享受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1.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学校新进教师学历要达到本科以上水平,现有教师3年内要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要达到大专以上、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水平。其他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要取得高级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

  2.发挥兼职教师作用。在加快培养一批胜任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和保持骨干教学力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聘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科技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兼职承担教学工作。

  3.建立技工院校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工院校教师参加出国研修培训、国内进修培训、企业顶岗锻炼,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教学业绩与实践能力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4.完善教师考核晋级制度。将企业实践成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年度考核的评价内容之一。40岁以下的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中级以上职称,应具有每两年两个月的企业实践经历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技工院校招聘企业的高级工以上人员为实习指导教师的,可不受学历和工人身份限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