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办法
(一)保障原则。建立省与市、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科学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经办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和理赔;积极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二)补贴目录。我省种植业生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确定为: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和日光温室生产。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在省定重点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增加补贴品种,所产生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
(三)保障程度。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包括风灾、水灾(政府行蓄洪除外)、雪灾、雹灾、旱灾、病虫害、冻灾、火灾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不同作物、不同参保对象实行差别费率。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加大引导力度,组织全省范围内从事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的农户和省级试点地区从事日光温室生产的农户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农业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对具备条件的实行特惠式的全额统保。
(五)财政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在确定对种植粮油作物参保对象给予不低于20%的保费补贴后,省级财政对参保对象给予25%的保费补贴(不含大连市),中央财政再补贴35%的保费,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对省级试点地区参加日光温室保险的农户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增加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省财政与试点市、县(市、区)财政的保费补贴实行“四六”比例分担。
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度结算;各市财政部门与经办机构的保费补贴结算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省、市、县(市、区)财政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已投保的农户,政府不再给予受灾农户相同用途的财政补助。
(六)风险管理。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办保险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经办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向投保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全省遭遇巨大自然灾害后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巨灾准备金赔付投保农户。保险公司要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管理费须按程序协商确定。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