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目前我省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2007年全省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风雪袭击,对农业减灾防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二、运作方式和开展地区
(一)运作方式。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实施农业保险的优势条件、良好信誉、服务能力,具有实施农业保险的工作基础。为了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原则,经对省内保险公司的业务资质、工作经验、资产状况、财务能力、网络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我省选择中国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农业保险的业务经营,具体由各市从省定的保险公司中确定一家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承办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农户和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试点地区(以下简称省级试点地区)从事日光温室生产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实行保费财政补贴。保险公司要与当地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农业保险条款、勘查定损工作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按程序批准。保额和费率由经办保险公司商省农委、财政厅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批准,各市依据省确定的标准具体实施。
(二)开展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玉米、水稻、大豆、花生作物保险,由各市农委、财政局联合提出申请,经省同意后组织实施。省级试点地区确定为朝阳市和绥中县,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县(市、区),试点时间为2008、2009两个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