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定额,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规范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的审批程序,使预算资金分配更加规范和公平,资产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三)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办法,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处置方式,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操作”。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四)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我省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级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产收益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动态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将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七)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监管,要通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批制度进行约束和控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有效进行资产整合。各级政府要加大行政事业资产整合力度,打破部门、单位所有的限制,通过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优化配置资源、变现闲置资产、利用级差地租盘活存量、实施标准定额管理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资源共享,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整合政府非经营性资产要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盘活存量,实现收益最大化。
(九)建立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事业资产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受托监管的行政事业资产状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审计报告要抄送同级财政、监察部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受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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