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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8〕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我省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因就业而退出低保人数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继续实行就业工作月通报、季调度工作制度,依法加强监督考核。省政府根据全省就业工作形势的需要,对考核目标适时进行调整。
  (四)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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